境外投资:这项政策红利居然很多企业白白浪费了
发布日期:2020-07-16 浏览次数:
在R公司的案例中,由于境外A公司是R公司的全资子公司,持股比例达到100%,完全符合适用间接抵免政策的条件。假设R公司直接持有B公司40%的股份,B公司直接持有境外C公司40%的股份,相当于R公司间接持有境外C公司16%的股份,小于规定比例20%,此时R公司无法就间接负担C公司的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,享受间接抵免政策。
根据笔者经验,大部分纳税人都了解并很好地享受直接抵免政策,但往往忽略了间接抵免政策。为了鼓励企业“走出去”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发布了《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〕84号),明确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按国(地区)别分别计算[即“分国(地区)不分项”],或者不按国(地区)别汇总计算[即“不分国(地区)不分项”]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,并将间接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到五层,使纳税人有更多的选择。建议纳税人在进行税务安排时,考虑多方因素,充分享受抵免政策。
由于涉及的业务和税收政策相对复杂,因此对“走出去”企业财务人员的政策学习能力、理解能力、掌握和实际运用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建议“走出去”企业的财务人员真正地学深、学透相关税收政策,用足、用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,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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